关于海关转运的附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5页(312字)

《京都公约》附约之一。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转往另一海关的海关业务制度称为海关转运制。为了便利国际运输货物通过其必须经过的许多关境,有关各国已按照新订的国际协定,对经过各国关境的海关转运货物实行一种标准的优待制度。本附约旨在协调各国海关的海关转运制的手续,就海关转运制的原则、范围、总则、发运地海关的手续、海关封志及识别标记、海关转运的终止、海关转运的国际协定等各项制定了各签署国必须实施的标准条款和尽可能实施的建议条款。该附约共33条。附约要求各签署国海关当局拟修改现行海关转运货物报单格式或制订新格式时,应当尽可能以本附约附件Ⅰ《海关转运货物报单》项目格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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