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处理备用物料的附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6页(361字)

《京都公约》附约之一。该附约规定签约国海关对进入关境和驶往国外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所用或备用物料的处理应受本附约条款的约束。由于这些备用物料是为满足旅客、船员或乘务员以及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储备的,作为暂时进口或已经出口留在船上,部分在停留关境期间内被用去或消费掉,海关手续应力求简化,而不影响海关执行其负责实施的法律与法规。不管船舶、飞机或火车在哪一个国家注册,或为哪一个国家所有,海关对其备用品的处理都应平等对待。附约规定,当船舶驶入关境时须向海关详细书面申报船上所载的高税备用物品和限制或禁止进口的备用物品。附约要求各签约国在考虑修改现用的申报船舶备用物品格式或制定新格式时,应以政府间海事协商机构所推荐的、标准的船舶备用物品申报单格式(格式FAL3)为依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