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7页(440字)

新开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30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所办理的手续。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例如供水、供电、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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