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7页(466字)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7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产生的程序、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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