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9页(273字)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在我国境内的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办事机构。这种办事机构隶属于原派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是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只是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内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常驻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性协议。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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