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9页(860字)

外国企业在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机构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取得从事咨询、联络、服务工作资格所必须办理的手续。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同时应提交下列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①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②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③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④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⑤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委、部、局批准。(2)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3)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4)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5)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金融业、保险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时,除应提交上述第(1)、(2)、(3)、(5)项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上述证件和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交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活动提供方便。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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