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承包商的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1页(389字)

在中国境内以承包方式从事建设工程作业和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在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登记证》所办理的登记手续。外国承包商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们设立的机构大都是临时性的且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华承包工程勘探、设计、建筑、安装和装修的外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承包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项目主管部门(即原承包人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外国承包商的国外合法开业证明;(3)与外国承包商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外国承包商的申请登记书;(6)承包项目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向外国承包商核发《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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