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的注册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0页(490字)

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从事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总承包者),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所必须办理的注册手续。根据1983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来我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合同者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2)外国合同者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石油合同;(3)外国合同者的合法开业、资本信用证明;(4)外国合同者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经营范围、驻华主要人员名单、职务、简历);(5)外国承包者的名单、承包工程项目、内容、驻华人员名单。国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为勘探期。注册登记费按中外合资企业收费标准收取。鉴于参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在勘探阶段独自担当风险,交纳注册登记费给予优惠,暂定为人民币2000元。当开始商业性生产时,外国合同者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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