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5页(317字)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援行为。船舶在海上航行,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处于危险之中,但又无力自行脱险。在这种情况下,遇难方请求外来力量进行救助,或者由他船自动前来救助。对此种救助行为,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因此,海上救助是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为目的,以承认救助人的报酬请求权来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义务进行救助的第三者,即只有没有义务进行救助的第三者进行了有成效的救助,其才能请求报酬。反之,则无权请求报酬。例如,遇难船上的船长、船员对本船的救助,两船相碰时互相之间的救助等,属于有义务进行的救助,无权请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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