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8页(250字)

为避免或节省本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代替费用本身同共同海损无关。由于该费用的支出避免或节省了其他本可列入共同海损的一项或数项费用的支出。因此,该费用可以代替费用的名义,列入共同海损。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数额以本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数额为限。例如,产生共同危险的船舶进入避难港修理,为节省货物在该港为修船而发生的货物装卸、仓储、保管等本可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方雇请他船将货物转运至目的港而产生的转船运费,即可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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