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20页(293字)

以每船吨赔偿额乘以肇事船吨位所得金额为限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方法。该制度是事故主义,即以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责任限额仅适用于一次事故。英国《1894年商船法》最早采用这一方法,按当时造船价格折算出该法规定的每船吨的赔偿额,使用起来比较方便。1957年和1976年责任限制公约,以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商法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方法,均采用金额制度。在金额制度下,船吨的含义在责任限制公约或一国海商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责任限制额是稳定的,不会因为船舶损坏或灭失而使受损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责任限额与船价没有关系。这对于促进船舶更新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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