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5页(312字)
同一保险标的同一时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即构成重复保险。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和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因此,重复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一般采取各个保险人分摊赔付的方法。分摊方法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等多种。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涉外财产一切险的条款中明确: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即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计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对损失金额按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