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35页(315字)

简称共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一个保险标的各自承保其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这种或出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或由于某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巨大,为避免遭受巨灾损失后危及保险人本身财政稳定性出发,由几个保险人合签保险单。共保的保险单一般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出面签发保险单。发生保险责任时,可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员负责处理,或几个有关的保险人会同处理,保险赔款按承保金额的比例分摊。另一种共保的意义是对不足额保险而言,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两者差额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也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对保险标的承担风险责任,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未保足的部分,按比例对发生损失的金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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