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合社标准救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2页(618字)
用于海难救助的合同,是被救助船船长代表船货各被救方与救助人之间签定的契约。契约的基本原则是“无效果——无报酬”,系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救助契约格式。其主要内容有:(1)救助人应尽力援救遇难船舶及其货物;(2)救助报酬按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由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确定;(3)被救助人应提供但保,在此之前救助人对被救财物有留置权;(4)各获救方各自承担被救财产的救助报酬。该合同第一次使用的时间是1890年,在以后的两年中,有些救助人又使用过内容略有不同的救助合同。劳合社于1892年第一次公布了他的救助标准合同。现在使用的这种合同尽管已经作了很大的修改,但一些主要的内容条款仍未改变,甚至新版本中救助人这个词仍沿用第一次使用的“承包商”。自从1892年以来,劳合社对它的标准合同进行了很大的修改,例如,1926年决定有关方享受上诉的权利,而在此之前,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的,对有关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劳合社还定期对合同格式进行审阅,以便它的内容不断跟上形势的发展。“无效果——无报酬”这个名称用于1908年以后,在国际上,这份标准合同不但通常由专业的救助人和拖轮船东采用,而且一些为数不少的非专业救助人也喜欢使用。人们现在使用的劳合社救助合同是劳合社1990年5月5日通过的《9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该合同系《8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的修改版。该合同纳入了一些《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