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43页(908字)

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产品责任是指由于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缺陷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商或销售商分别或两者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各类涉外企业,如进出口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和三资企业的产品责任保险通常使用《产品责任险条款》。现行条款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该条款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诉讼费用。条款由3个部分组成:(1)责任范围,保险人将对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2)除外责任,由列明的3条将契约责任,劳工法责任,雇主责任,产品本身损失、属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的财产和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的事故损失列为除外责任;(3)其他规定,由9条组成。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调整,产品的变更通知,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单的注销,共保比例分摊,被保险人的义务,发生索赔的处理程序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根据我国现行的对出口产品责任险的承保原则,出具的产品责任保险单都加贴“索赔”基础条款作为保单的组成部分,将赔偿原则从原来的“以事故发生为基础”改为“以提出索赔为基础”。即保险人对保险产品自保单规定的追溯日开始到保单有效期终止日止所发生事故。索赔案受理的前提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首次接到索赔。当被保险人停止续保或中途撤消保险,保险人只对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对保险中止之后提出的索赔不予承担责任。例如,某产品责任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是1990年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保单规定的追溯期为3年,即凡198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只要被保险人在1990年12月31日前接到索赔都属该保单的保险人受理索赔的范围。如果该保单的被保险人从1991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续保,除非同一案子的首次索赔在此之前已提出过,保险人将对以后其他首次提出的索赔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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