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3页(616字)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为避免重复征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为了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缔结税收协定,《经合范本》不尽适宜,因此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67年8月4日通过决议,要求秘书长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政府提名的税务专家和税务人员,代表着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税收制度,组成国际税收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自1968年开始工作以后,参考经合组织1963年税收协定草案和1977年《经合范本》,采纳其中大多数内容,但在某些政策原则上仍有较大差异,主要是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意见,例如协定要照顾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征税权限(源泉征税)。1979年12月10日至21日,国际税收专家小组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重新审查《联合范本草案》并通过了协定最后文本,1980年正式发表。共7章29条。第一章,协定的范围;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第四章,对有关资本的征税;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第七章,最后规定。这个范本规定,协定序言和结束语应按照缔约国双方的宪法程序草拟。条款内容和《经合范本》相似,主要包括:(1)明确纳税人范围和应纳税税种范围;(2)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明确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居住国抵免或免税;(3)相互提供某些纳税人的有关情报资料,防止欺诈和偷漏税收;(4)简明来源国在税收减免上的特殊优待可以得到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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