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6页(350字)

又称无过失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致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国家在产品责任法上均已采用严格责任。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绝对责任”,即并不是只要使用他的产品而引起损害,生产者都绝对负责。受害人必须证明:(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消费者或使用者在正常状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合理注意也不能发现缺陷及其危险;或者,受害人即使予以合理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这样,原告毋须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疏忽、违反担保或其它过失,它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就比疏忽、担保责任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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