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6页(256字)

卖方承担的货物必须适合买方的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编第315条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货物,则卖方就承担了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因违反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1)卖方被告知或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2)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及专门知识;(3)伤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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