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使用产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67页(197字)

产品的使用超出该产品原有用途或目的,或使用产品方法明显不当。对非正常使用产品所致损害,产品生产者可以该损害并非是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为由进行抗辩。如明知雨伞是雨天防雨工具,却将它当作降落伞使用而致伤亡,雨伞生产者不负其责。但在外国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动向。有的认为,如果原告对被告产品的非正常使用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原告仍然可得到同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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