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境污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8页(333字)
污染源国的有害物质,如气体、粉尘、污物等直接或间接进入他国国境,造成他国的环境污染的行为。越境污染的方式既有直接的,一国的有害物质一出本国国境后,就进入他国国境形成污染;亦有间接的,一国的有害物质越过本国国境,虽对公有物区域如河流等造成污染,但并未形成对任何他国的直接污染,而是由于被污染的物体如河流等经过他国时才造成他国环境的污染。越境污染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环境介质分,有大气(包括酸雨)和水域的污染;按主体分,有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引起的污染;按行为性质分,有国际法禁止的行为和国际法还未禁止的行为的污染;按行为的主观要件分,有故意的和过失的污染;按环境损害后果分,有经济上的、美学上的和人身上的损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