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政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83页(970字)

一部旨在系统地、全面地解决环境问题,继原苏联、日本、保加利亚之后的第四部总体环境法。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1970年元旦经尼克松总统签署后正式施行。该法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中心,形成一个以多学科的决议制定方法为特点的环境法制系统。该法分两篇七章。第一篇为国家的环境政策和目标;第二篇为“环境质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1)环境的范畴。包括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造过的环境。(2)国家的环境政策和目标。联邦政府与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私人团体进行合作,运用包括财政、技术援助在内的所有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以旨在发展和促进普遍福利的方式创造人类与自然得以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项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环境目标中包括,国家履行环境管理人的职责,达到最大程度地对环境的有益利用不使其恶化,使人口和资源相平衡,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和使易枯竭的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等。(3)保护环境措施。建立起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核心的体现多系统多学科的决议制定的环境法规。联邦政府级的一切官署,均应在作出可能对人类环境产生影响和规划和决定时,采用一种能够确保综合利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环境设计工艺的系统的多学科的方法。在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立法建议报告或其他重大联邦行动中,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①拟议中的行动将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②如将建议附诸实施,不可避免的将会出现任何不利于环境的影响。③拟议中的行动的各项替代方案。④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生产力长期维持及增加之间的关系。⑤拟议中的行动如付诸实施,将要造成的无法改变和无法恢复的资源损失。(4)关于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5)关于环境质量委员会。作为环境问题的监督、协调和咨询机构,直属总统。其职责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为总统提供环境方面的咨询、建议和环境质量报告;按照该法的要求制定有关的法规、条例并使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化、标准化;协调国内的环境保护机构和有关机构与组织的关系。该法创造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仿效。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也吸收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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