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贸易保护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0页(1329字)

欧共体为加强贸易保护而实行统一的进口管理制度。欧共体共同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内容包括:(1)自由进口货单。欧共体制订有不同类型国家的进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理事会每年确定自不同类型国家自由进口的产品清单,凡货单列出的商品,进口不受数量限制,成员国必须实行这一共同体待遇。但可援用《罗条约》第115条实行保护条款的规定,向委员会申请批准后,限制进口。凡货单未列入的商品实行限制进口。对于不能自由进口的商品,有两种管理办法:一个是实行进口监视,一个是实行配额管理。(2)进口监视。共同体设有一套进口监视的通报和磋商程序,分共同体监视和成员国监视两类。共同体监视是共同体将某些敏感商品向成员国通报,成员国将有关产品进口数量、进口价格、进口后果等情报向委员会报告,再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进行磋商和调查核实后,或宣布调查了解,或作出相应决定,限制进口,均在共同体公报上公布。成员国监视主要是用来限制第三国产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以免经其他成员国转口到本国。其程序是有关成员国如认为来自共同体外部国家或地区的某类产品已达到一定数量或价格过低时,可请求委员会批准同意采取保护措施,经理事会批准,可以禁止该商品经过其他成员国转口进入本国市场,或通过进口许可证制实行监视,监视期限通常在半年以上。(3)统一配额程序。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或金额限制的制度。共同体按3240/83号条例对配额商品进行管理。该条例附件3所列商品均属配额管理范围,理事会根据成员国对外贸易,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口等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确定下年度成员国对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成员国据以对有关商品进口实行数量限制。(4)统一强化反倾销程序。共同体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反倾销法规制订自己的反倾销条例。共同体现行的是根据东京回合反倾销准则,以3017/79号条例公布,后又以2176/84号条例修订强化的共同体反倾销、反补贴法。该法规对从反倾销调查开始到最后征收反颂销税均作详细规定,并设置两个反倾销机构:一是对外关系总司反倾销处、负责受理申诉、立案、调查和处理;另一是有各成员国代表和反倾销处官员参加的反倾销调查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出报告。(5)统一采取加强限制的特殊措施缔结双边自动限制出口协定。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时口国的出口限额,是共同贸易政策中有选择的保护措施之一,经常在纺织品、钢铁、电子、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中采用。1984年共同休为加强贸易立法,提高反击能能,通过2641/84号“新贸易文件”。文件规定,凡是共同体认为对其工业造成损害或对其利益构成威胁的“非法”或“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有权采取包括撤消贸易让步、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等在内的反击措施,授与委员会与第三国谈判的更大权力。采取反击措施的决定权由理事会掌握。(6)出口保护措施。主要有出口限制和出口信贷两类。按共同体出口条例规定,除具体指名商品外出口自由。但对某些共同市场上严重短缺或有待履行国际义务的产品,理事会可发布条例限制出口。出口信贷政策除协调外,共同体鼓励成员国自定出口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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