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法渊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1页(887字)

中国经济特区法的存在形式。经济特区法是一个国家制定的在该国的特定区域内实施的调整特殊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经济特区法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渊源:(1)适用于本国的法律、法规。经济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经济特区,除非法律、法规有其他特别的规定。(2)专门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法规,它构成经济特区法的主体。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适用中国境内所有经济特区的法规,主要包括两个法规: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类是适用于特定经济特区的法规,其中重要的法规由国家机关批准或颁发,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其他法规由全国人大授权广东省和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或由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颁发。这些法规主要有:《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等。(3)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和有关国际惯例。经济特区是中国的行政区域,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与外国订立的一系列有关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双边贸易条约或协定等等,均适用于中国经济特区。此外,经济特区的行政、司法部门尊重国际惯例,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国际惯例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中国经济特区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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