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435字)

特区职工在疾病、工伤、待业或退休养老等情况下,由特区企业或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职工在职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业期间的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期间的养老保险。特区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由单位、部门或行业的劳动保险,转向社会劳动保险;(2)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特区劳动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的社会劳动保险事宜;(3)用人单位或职工必须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其劳动合同制下的职工在待业期间,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各项劳动保险金,每月缴纳的日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日。逾期缴纳的,应加缴滞纳金。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缴纳标准,根据《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在企业支付的劳务费中提取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上缴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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