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3页(367字)

在开放城市中划出一个明显地理界限的并在该市人民政府管辖下的相对独立的经济技术区域。在该区域内,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以下几大特点:(1)它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区域,开发区的最高管理机关是开放城市人民政府设在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辖。(2)开发区必须是一个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区域,以发展具有先进水平的工业生产和科技研究为主。(3)开发区应该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在优惠政策方面,开发区除了享受母城的应有待遇外,还享有中央给予的特殊待遇。迄今为止,我国有大连、天津、秦皇岛、青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东、湛江、闵行、虹桥等13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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