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7页(702字)

又称自由区。一个国家或地区划出一定地域,在对外经济技术活动中采取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7条。具体税收优惠措施参见“上海市鼓励施吸引外资和外国技术,以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的特殊性经济区。最早的经济特区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两种形式,起源于1547年意大利里窝那湾的免税自由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在中南美、非洲、中东、南亚等地纷纷成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世界上已有26个国家设立了75个以自由贸易为主的经济特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相继独立,它们也纷纷建立起以利用外资发展加工出口为主的经济特区。70年代以来,第三世界国家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特区80多个。目前,世界上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有500多个,遍及五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大部分分布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参与设置经济特区的国家和地区愈来愈广泛,所设置经济特区的名称各异、种类较多。主要类型有: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投资促进区、边境自由区、过境区以及保税仓库等。其主要特点有:(1)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一般选择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2)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3)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4)产品以外销为主;(5)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易于有效管理的特区管理条例;(6)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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