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24页(302字)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公断,该第三者所作出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国内经济、民事交往中发生的争议。仲裁的特征是:(1)仲裁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是来自外界的强迫;(2)仲裁一般是有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3)仲裁者一般是双方当事人比较信任的机构或仲裁员,且专业性比较强;(4)仲裁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一方不履行裁决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执行。从理论上划分,仲裁有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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