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妥适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8页(226字)

对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认为仲裁裁决无效,请求法院撤销,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的一种以物作保证的行为。其特征是:(1)提供妥适担保发生在执行仲裁裁决阶段;(2)提供的担保是法院提出的,并认为妥当和合适,而不是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妥当和合适;(3)以财产作为担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不是以人格等非财物的担保;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没有执行阶段的提供妥适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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