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38页(310字)

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或在审理终结前的最后阶段没有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而仲裁庭就作出仲裁裁决的一种情况。未能申辩发生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按照有关规定,仲裁庭应当通知当事人出庭申辩而没有适当通知就缺席审理;(2)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准时出庭,但是,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不让当事人进行适当的申辩;(3)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辩那些与本案无关的情况,而受到仲裁庭的制止。前两种情况下的未能申辩,其法律后果由仲裁庭承担。《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能申辩,该仲裁裁决就可能被不予执行。第三种情况一般不视为未能申辩,当事人应承担裁决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