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5页(878字)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民事案件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一种审判组织制度。其人数为三人以上,必须是单数。这种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审判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的组织形式。这种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合议制原则,由三个审判员以上(包括陪审员)组成审判民事案件的法庭。由于民事案件审级不同,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也不同。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分两种情况,一种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其人数为单数;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人数也必须是单数。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人数为单数。这是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它除了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外,还要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重审案件合议庭,由其他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另行组成。再审案件合议庭应按再审民事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但无论采取何种合议庭形式,原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都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以免影响再审民事案件的正确性。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活动。审判长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庭长从参加合议庭的审判员中指定。没有审判员参加的,从合议庭中指定一名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担任,但不能指定陪审员担任。院长、庭长参加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一种集体组织审判形式,在于发挥集体智慧,以保证审判民事案件的正确性。因此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案件中有关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全体成员都有同等的评议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笔录应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的评议(包括其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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