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400字)
我国行使审判权力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我国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军事、铁路、森林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开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准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审判案件,实行辩护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度,除另有规定,一律实行公开审判。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