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7页(705字)

我国地方人民法院之一。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体系设置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三种:(1)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是在县级行政区划内所设立的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是在不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人民法院。(2)自治县(旗)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法院。(3)市辖区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是中央直辖市或省直辖市内按行政区所设立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审判委员会。除设良事审判庭外,还设有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控告申诉庭、执行庭等。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迅速处理民事案件,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确定。人民法庭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二人、三人组成。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指定一名审判员为庭长。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是专职干部,不能兼任其他行政职务,他们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人民法庭的具体任务是:(1)处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3)进行法律、法令的宣传教育;(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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