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8页(392字)

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海事、商事案件。第二,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青岛、大连、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有下列四种:(1)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2)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并设有审判委员会。其审判组织除设有民事审判庭外,还有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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