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8页(370字)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设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人民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有:(1)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污枉法等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如果认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审判监督权,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民事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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