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缺席判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8页(329字)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对称的,是为了保障审判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未获人民法院准许,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承担缺席判决中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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