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8页(439字)
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委员所组成的,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审判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通过讨论作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又是审判委员会的主持者,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其所组成的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的领导和监督,是通过审判委员会的活动来进行的。合议庭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审结的案件,其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有权作出再审的决定。有关审判问题,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合议庭必须遵照执行。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领导和监督,是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业务上的分工负责、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制度,体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是集体的,不是合议庭或审判员个人的独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