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59页(573字)

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次审判,以变更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请求。这种请求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才有效,超过2年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的,予以再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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