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8页(477字)

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以发出执行令的形式,促使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措施。督促程序是为了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又不必经民事审判程序,减少诉累而设立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支付令在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而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就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债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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