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0页(729字)

专门规定或调整民事诉讼中含有国际或外国因素的那部分程序的法律。主要由三种诉讼程序规范组成:(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范;(2)国内法中规定的用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规范;(3)国内法中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在适用上述民事诉讼规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首先应适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只有在国际条约中无此规定时,才考虑适用国内法中规定的用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规范。如果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中都没有此规定,才适用国内法中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国际(涉外)民事管辖权、诉讼程序和判决的国际效力三部分。国际(涉外)管辖权仅指国际司法管辖权,不包括国际立法管辖权和国际行政管辖权。诉讼程序包括的内容有:(1)外国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如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外国国家、外国元首、外国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诉讼费用担保和诉讼费用救助;(2)证据法则;(3)外国法的确定及其适用;(4)一案数诉的效力,即当事人就同一请求标的在数国起诉时的法律上效果;(5)作为临时保护措施的保全程序;(6)非诉讼事件处理程序;(7)国际司法协助,包括诉讼事件和非诉讼事件的文书的通知和送达、询问证人、查询书证和勘验物证的证据调查等;(8)反诉判决的国际效力是指一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此外,大多数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将本属一国法院审理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方式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重要手段,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包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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