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被执行申请人退出土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0页(635字)

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被执行申请人在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适用这种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是:(1)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期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要明确被执行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限期内不自动履行予以强制执行的内容,并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要求张贴在被执行申请人和附近群众可以见到的地方。被执行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已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仍未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开始强制执行。(2)执行时要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和土地所在的基层组织。这些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人参加。还应当通知被执行申请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上述人员凡经通知到场的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3)执行时,要制作执行笔录。应当由书记员将执行中所运财物,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什么措施,均如实记入执行笔录,并由执行人员、有关组织、当事人,以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对强制搬迁的财物,应当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册。清单也要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然后将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申请人或他的成年家属,被执行申请人如果拒绝接收迁出的财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支付费用,均由其承担。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被执行申请人退出的土地交付权利人,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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