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648页(624字)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仓储企业如果具备交易所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条件,就可向交易所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企业,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有: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规定有建议权等。主要义务有: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安全;缴纳风险抵押金等。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风险抵押金在取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时缴纳,具体数额和方式在协议书上载明。营业期内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转付给仓库;若发生经济赔偿,交易所首先用风险抵押金赔偿,不足部分,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交易所按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不论增加或减少,会计上均通过“其他应付款——××交割仓库”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可比照有关业务进行,这里不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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