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5页(406字)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两个以上的诉讼。原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是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但不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只要其中当事人之一是外国人,该诉讼就被称为涉外(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活动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般是自愿地接受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因而不产生法院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但是,如共同诉讼人之一在外国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一般说,外国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种涉外民事案件的,如果该国受理了,它所作出的确定的判决,也不可能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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