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许可证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4页(650字)
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技术知识为内容的国际许可证贸易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技术转让的内容是多样的,转让的法律形式也是多样的,主要有普通许可证转让方式(即供方许可需方在一定领域内一定时期内使用其技术,同时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及同一时间使用该技术或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独占许可证转让方式(需方有权在指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排斥包括供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提供的技术)、独家许可证转让方式(受方排斥除供方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该项技术)以及交叉许可证方式(双方互为供方与受方各自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所有形式的许可证,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根据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法律适用原则,许可证贸易合同应当适用技术输入方国家的法律。因为,许可方出售的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技术知识产品,并不是出售其所有权,只是将有关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给被许可方,该技术只有在需方具体实施时,才会发生作用。因此,在许可证贸易合同中,也包括许可方保证其出售技术在被许可方国家得到实施等内容。当前,国际上解决国际许可证贸易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所采取的主要方法和途径是:(1)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各方如果一致同意,可选择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但是,这种选择应受技术输入方国家有关公共利益准则条款的限制。(2)技术转让交易各方通过直接谈判或其他程序,以友好方式解决交易方面可能发生的争论或分歧。(3)当事人各方国家的法律不禁止仲裁,当事人各方经一致同意,可诉诸仲裁解决交易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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