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7页(333字)

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从事律师职务的法律工作人员。律师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我国担任兼职律师的,主要是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法学研究人员。1984年10月7日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1986年4月9日)规定:申报兼职律师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取得律师资格后,每年必须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满60个工作日。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兼职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报告司法行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作出停止其担任兼职律师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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