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5页(306字)

又称买空。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对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买卖外汇,不论币种、金额、只要符合外汇管理条令规定,均可受理买卖。为此便会造成买入和卖出外汇的不平衡状况。如果某种外币头寸买入多于卖出(不论即期或各种期限的远期买卖合并轧抵计算),即称该种货币为“多头”。银行对于每笔成交交易之“多头”或“空头”,要承受汇率波动的风险,为避免汇率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时,通常遵循“买卖平衡”的原则,对每种外汇,“多头”者,卖出该种货币即期或远期的多余金额部分;“空头”者,则买入该种货币即期或远期的短缺部分。银行视具体情况决定立即平衡或进行外汇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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