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08页(1106字)

简称协调制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种新的商品分类制度,供国际贸易有关方面使用的税则和统计合并目录。协调目录由5019项独立商品组组成,分21类96章。协调制度产生之前,国际贸易商品主要有两种分类制度,一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主要用于海关税则,二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主要用于贸易统计。这两种分类制度虽然不断修订和协调,但仍然不能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体系不同而需要多次重新命名、重新归类和重新编码的情况。为此,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一些国家的建议,成立了一个有美国、日本、加拿大等16个国家以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关贸总协定、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空运协定等21个国际及国家组织的研究小组,对可满足海关、统计、运输、贸易等方面共同需要的商品编码的协调制度进行可行性研究。研究小组在1973年5月正式向海关合作理事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得出五点结论:(1)协调制订国际通用的商品统一分类目录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2)这一分类目录应以《理事会目录》及《标准分类》第二次的修订本为基础。(3)这一分类目录应继续保留《理事会目录》四位编码实体。(4)这一分类目录应注意满足海关、统计、运输、贸易等方面的需要。(5)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组织下,有各种国际组织及团体参加起草,并考虑各方的利益,以确保这一分类目录的广泛性。海关合作理事会接受了研究小组提出的五点结论,成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积极进行新的分类目录的筹备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共有60多个国家及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协调制度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各项工作。海关合作理事会与联合国统计局及其他有关的国际机构密切合作,经过十年努力,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正式批准协调制度委员会提出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当时规定,该公约将经17个国家签字后,于1987年1月1日生效。后由于“协调制度”的实施涉及大量的工作,未能按时生效,推迟了一年,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协调制度”商品项目的号列编码仍为四位数字,前两位数字为章的顺序号码,第三、四两位数字为每章内的项目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表示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字为二级子目编码。各缔约国可以在子目之下增设分目。发展中国家可以部分采用子目。“协调制度”目录仍有类和章的注释,并增加了项目和子目的注释。其归类总规则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的归类总规则相似,但其范围扩大到对子目一级的规定。而且总规则由四条增加到六条,第五条是关于包装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子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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