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贬低同类产品广告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5页(185字)

保障正当广告发布,禁止利用广告传播手段达到损害别人目的的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第6项规定,禁止发布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是指禁止在广告中指名或不指名使用文字、画面弄虚作假,以和同类产品做比较为名,贬低别人,抬高自己。在广告宣传中贬低同类产品是破坏被贬低企业的声誉,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商业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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