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性债务法律适用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3页(518字)

适用于欧洲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于合同性债务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1980年6月19日在罗签署。该公约规定的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选择规则是:(1)实行比较彻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都可约定使合同适用于一个并非原选适用于它的法律。双方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的法律,也可选择仅适用部分合同的法律。(2)对于未作法律选择的合同,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的每一个部分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例如,合同的A的部分与甲国关系最密切,B部分与乙国关系最密切,则该合同可分别适用甲国法与乙国法。(3)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公约专门规定了法律适用原则。凡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不论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予以适用,即公约中的法律选择规则将适用于列入公约范围的所有合同,而不管该当事人的国籍,也不管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是否在缔约国内;根据公约应适用国家的法律,适用国无需与被适用法律的国家有互惠关系。当两个公约之间或者在两个不同的命令或规则之间,或者一方是国内法,另一方是合同公约发生冲突,成员国在案件中有自由选择适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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