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页(423字)

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所占有的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债务时,将财物抵价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成立留置权应当具备的条件:(1)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物;(2)占有财产是产生主债的原因;(3)主债务已届履行期限而债务人仍不履行的。

留置权所担保的债的范围,一般是主债,必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违约金、赔偿金不宜适用留置权。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他有权扣留占有的财物,在主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以抵偿债务的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分留置物,按法定程序变卖留置物,有权请求债务人偿付保管留置物所需费用。同时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以及当主债权消灭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基于主债权消灭、留置物灭失、留置权的实现而消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