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页(586字)

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属人法的一种准据法,主要适用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身份关系等法律冲突问题。19世纪前,属人法仅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从19世纪起,欧洲许多国家继法国之后以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准据法,属人法分为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适用本国法及英美法系为主适用住所地法两大类。

美国、英国、阿根廷、巴西、丹麦及挪威等国的国际私法或判例均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在采用本国法的国家,住所地法起着补充属人法的作用,如对于无国籍者,是作为本国法的代用法使用;在确定双重国籍或多国籍者的本国法时,要优先考虑现在的住所地法,如日本。

住所地法还被用来处理某些有关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法例》规定,对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效力的准据法,采用债务者的住所地法;当事人指定准据法的意思不明,且不能确定要约地的隔地契约,其成立和效力依要约人住所地法。

战后各国制定的国际私法及国际公约,住所地法还作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被适用。如在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履行作为特征的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制造或装配合同、仓库保管合同、承揽运送等国际经济合同中以卖方的住所地法、法人的营业所地法作为合同关系的准据法。

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以及1980年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均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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